一名因开山修路而被判非法采矿罪的农民要求重新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决定不再重新审理。

一名因开山修路而被判非法采矿罪的农民要求重新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决定不再重新审理。

华阴法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显示,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周宣亚在华阴市竹玉村修路期间,将切割好的花岗岩以其他方式出售给他人或者从柴油款中扣除。陕西省自然资源局认定,周宣亚非法开采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陕西省华阴市农民周庚亚因出售修建山路时爆炸连根拔起的石块,被判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周宣雅获释后,相信自己无罪,要求重新审判。 2025年6月11日,华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议审理,听取了周宣亚先生及其律师的意见。本报6月17日以《被判非法经营罪》为题报道了该事件。l 在开山、修路时开采卖石。“受害人被判处九个月徒刑,请求重审。” 11月21日,周宣亚收到华阴法院不予重审的通知书。华阴法院经复议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周宣亚的上诉律师邵克反驳了华阴法院的这一通知。他还指出,华阴法院发出的通知不仅多次错误提及他的名字“绍科”,而且还错误引用了法律规定,基于不予重审的决定。周宣亚表示,下次他会向渭南市中院上诉。华阴法院决定不再请求重新审理此案。通知上的律师姓名不仅不正确,而且不请求重新审判的决定中引用的法律条款也不正确。您是否曾进行过未经授权的设计更改?华阴法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周选亚在华阴市朱玉村修路期间,以其他方式向他人出售切割好的花岗岩或者从柴油款中扣除。陕西省自然资源局认定,周宣亚非法开采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通往笹上村的古老道路。华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宣亚在村道建设过程中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院认为,未经采矿许可证开采的花岗岩被出售用于商业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法院宣判时,周宣亚已被关押近九个月,但她没有上诉。获释后,他收集了道路建设费用发票等证据,并提出上诉。北京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易文杰代表周玄亚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2025年6月11日,华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复议审理,听取了周宣亚先生及其律师的意见。 11月20日,法院向周宣亚发出庭审结果书面通知。通知书称,华阴法院经复议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宣亚办理了修建进村道路的手续,但在修建进村道路的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改变了原设计隧道的通行方式,并运营了进村道路。砍山修路,超出了合理的施工范围,对山体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随后,建设工作无法依法完成。他们未经许可,未办理矿山登记手续,未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企图通过出售喷砂花岗岩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此,原审被告人周宣亚关于其不存在通过出售矿产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的辩护不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邵克律师认为,诉讼中没有证据表明周宣亚“未经许可”改变了设计。该问题不属于原审法院的调查范围,原判决认定“经批准的公路建设不违反法律规定”。杜里再审审查过程中,华阴法院直接认定周轩轩擅自改变设计,但没有列出相关证据,没有开庭审理,并直接剥夺了周轩轩的质证和讨论权利。周宣亚修建的道路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批准。此外,华阴市安全生产办、华阴市公安局、罗浮市政府出具的关于爆破安全问题的书面协调通知和解决意见可以证明,周宣亚的施工方案和爆破设施的变更始终处于政府部门的许可和监督控制之下,不存在“擅自设计变更”的问题。是否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原被告周和亚及其律师邵克、李文杰称,在修建进村道路的过程中,原被告周和亚因工程需要而参与其中。他建议将这些石头炸掉、拆除,卖掉用于公益项目本身的建设。从主观上看,一审被告周宣亚没有通过销售矿石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华阴法院经审查裁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条300米长农村公路(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工程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万元,国家补贴26万元。周宣亚提出改变设计方案以降低成本,用断石路取代原来的隧道通道。根据周宣亚声称的费用,修改后的方案建设所发生的工程费用远远超出了工程预算中的费用,这与周宣亚关于方案变更是为了减少工程量的辩解明显相矛盾。行政成本。施工活动对山体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还清债务,他出售花岗岩6016.09立方米,共计278088.50元,发运花岗岩2961.10立方米,共计支付148055元,大大超出了工程预算。因此,被告人周宣亚及其律师邵克(应为邵克)、李文杰此前在原审中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上述结论,邵克律师指出,华阴法院的前述通知存在事实错误。诉讼证据显示,该项目由华阴市发展扶贫局支持,财政资金共计36万元,超出部分为自筹。 “这与通知中所说的不同,项目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10万元由利害关系方自行购买26万元是国家补贴。”邵克表示,这36万元只是华阴市扶贫局拨付的资金,并不是整个项目的预算支出。否则就不会有“超额自筹资金”。该通报将税收拨款资金与项目预算支出等同起来,这是完全错误的。通知中比较了周宣亚出售并从仓库取出来偿还债务的花岗岩的价值。 “36万元,10万元的财力比较没有任何意义。真正需要比较的是岩石的爆破、清理、转运的成本和矿石的销售价值。这样的话,岩石的爆破、清理、转运的成本就会远远高于矿石的价值。对于周玄涯来说,不可能爆破超出工程所需的石头。”真的有利润吗?动机?华阴法院通知称,辩护律师绍科、易文杰在国土资源部的两份答复中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两项回应针对的是那些以土木工程项目建设为名窃取该国矿产资源的行为者。 “在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核定的用地范围内,本项目建设将使用或者挖掘砂、石、土。其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核定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场外开采,保护环境。但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用于出售或者用于其他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矿山登记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旨在规范民事期间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工程建设,平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不仅仅是以民用建筑为借口窃取国家资源。因此,华阴法院认为,本案中,周宣亚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山体大面积破坏。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不符合秦岭保护规划。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擅自出售爆破后的花岗岩,且未用于建设工程和公益项目,违反法律和政治法规。因此,主张者邵克(应该是邵克)和伊文杰的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华阴法院此前的意见,绍科先生指出,周宣亚先生是在质问毕先生。该文件指出,部分宝石被出售的原因是为了抵消柴油的价格是,“镇上修路工程资金很紧张,就卖给了工人。他们卖石料是为了支付工资、给机器加油,还需要支付私人爆破公司的爆破费。”根据周宣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发票、周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爆破作业记录等证据,周宣亚投入了近150万元。劳务费、设备租赁费、爆破费和石料运输费等,印证了周宣亚辩护的可信度,《通知》认为,周宣亚“没有将岩石用于建设工程或者公益事业”,华阴法院判决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正确。适当的。绍克指出,法院在此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而不是第2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定罪、量刑认定的事实实际上不正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或者渎职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规定了再审中的若干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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